那时候,我们会完全陷入被动。
古人讲究的是“天地君亲师”,老师、师父打学生一般情况下不被视为违法,就算是把人打死也可以从轻发落。
比如,唐朝就规定了“辜限”制度。《唐律疏议?斗讼》中明确“凡是殴人,皆立辜限”。如果学生或徒弟在辜限内死亡,老师或师父可能会按杀人罪论处;如果在辜限外死亡,则按殴伤罪论处。
到了明代,根据《大明律》规定,“生徒殴伤教习者,杖一百、徒三年;致死者斩刑”。但对于教师惩戒学生致死的情况,处罚相对较轻,可能仅判“杖刑”。这体现了当时“尊卑有别”的司法倾向。
当然,这些都是古代明面上的律法。
真正出名的书院,甚至官学里,发生惩罚学生致死的事情,只怕最后都会不了了之。
如果,你仔细去查找资料的话,甚至查不到古代教师殴打学生致死的案例。
这是几千年来,确实没有发生过这类事情,还是有些事情已经被没人为抹去了?谁又能说得清楚呢?
单看,大门右侧那一排尸体,就足能证明这所鬼校里存在着私刑。
一旦师生间的规则压落下来,我们怕是连反抗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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