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诉字第102697号万盛g0ng侵占公益款案开庭
控方开案陈词
万盛g0ng所有权人汪志铭、总g事赵庆富、主任委员刘谦、副主任委员何方、会计孙慧安、出纳胡宜兰等六名,及起诉书内历任总g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与庙祝共计三十七人等,涉嫌挪用g0ng庙公款。证据显示挪用金额达13.9895亿元。
g0ng庙的钜款被挪用於私人帐户及支付员工薪资,并未用於宗教事业,已构成挪用公款背信罪及侵吞公益款项侵占罪,并涉及伪造文书等其他罪责。控方已将证据提出於庭上。
控方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以防止g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已於114年6月25日下午7:25分将现任掌理或经手财务者汪志铭、赵庆富、刘谦、何方、孙慧安及胡宜兰等六名,带回侦讯。并依背信、公益侵占及伪造文书等罪嫌,向法院申请将其羁押获准。其余三十一人一并列为犯罪嫌疑人於今日出庭,协助厘清案情。
被告所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第342条之背信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之公务公益侵占罪,以及刑法第216条之行使伪造私文书罪等起诉。请庭上依法审理,并考量被告犯罪情节,科处适当之刑罚,并命其返还全部不法所得,以维护公益。
辩方开案陈词
依据110年度民诉字第19236054号判决主文,「本院认为,缘於原告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之事实,且非寺庙本身有权利能力其代表人,按寺庙财产依监督寺庙条例第6条规定,故判决裁定驳回」及银行帐户流水纪录显示,入帐款项是基於劳务事实所为之正常交易。此笔交易纪录明确证明了被告并无不法意图等相关资料作为诉讼上的证据。
控方所提出的起诉,并未能证明我方触犯刑法第342条之背信罪、刑法第336条第1项之公务公益侵占罪,以及刑法第216条之行使伪造私文书罪等之所有构成要件。特别是,控方未能证明侵占的关键事实或意图,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为无罪判决。
“庭上控方要求讯问万盛g0ng总g事赵庆富。”
坐在被告席的赵庆富听到第一个被点名的就是自己时,吓了一大跳!虽然已经拒绝连夜侦讯,但因为害怕、因为担心,一夜几乎没怎麽休息的他,出庭前检察官又只给了他们几个人洗把脸跟吃个三明治和豆浆的时间。脑袋晕呼呼地,要怎麽说话!他直觉的望向余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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